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安、司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积极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