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