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违反景区、景点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二)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景观的,责令清除污染、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三)破坏、损毁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