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景区、景点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二)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景观的,责令清除污染、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

(三)破坏、损毁保护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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