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