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