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