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