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村合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合并前各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