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建设标准化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村民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事务,提供医疗卫生、社区养老等服务,开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组织村民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
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所需经费,可以通过财政补助、集体经济收益支出、筹资筹劳等方式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帮助农村社区服务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