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村应当建立协商民主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应当通过会议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等形式,组织村民和利益相关方开展讨论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