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