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条例时,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