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查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范围内推广的畜禽品种必须是经省及省以上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并经省及省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畜禽品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