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品种培育和审查第十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有计划地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