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暂停行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查验交通部门核发的证照,并依法处理:(一)机动车辆在路肩上行驶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二)未经批准行驶超限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三)未按照国家、省规定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四)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