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全封闭公路及封闭路段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

在其他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修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