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