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紧急维修但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先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有关费用经审核或者审计后,由相关业主分摊或者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向业主公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