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移交和接管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更替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财物和档案资料,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