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企业要求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