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