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三)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建议名单,并征求业主意见;(四)拟订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草案,并征求业主意见;(五)做好召开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