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宜兴紫砂制品、资料和遗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