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