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第四章 作品、产品保护和市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宜兴紫砂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