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宜兴紫砂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