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相关资料负有保护责任。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利用馆藏条件,通过收集、代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管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