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第四章 作品、产品保护和市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相关资料负有保护责任。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利用馆藏条件,通过收集、代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管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