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