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