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