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和当地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