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鉴定费、评估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除外。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