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第三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