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纠纷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五)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