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纠纷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

(五)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