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文化、民政、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淮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