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和备案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