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预算编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

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的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步骤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本级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