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对预算执行中同一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的,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将意见综合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政府对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以及监督意见,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