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