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