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