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预防接种证工本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耗材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处理费、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