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