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