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已修改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