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