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