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防御指引,引导市民采取防护措施并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限制大型户外活动和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户外活动时间。民航、港口、海事、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大雾、霾等影响程度,按照职责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管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