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大雾、霾的监测,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大雾、霾灾害的预警,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雾、霾发生时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为大雾、霾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