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高湿、干旱、冰雹、霜冻等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