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九条已修改实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加强气象现代化建设,提高气象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