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五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新农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州新农合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遵守并执行新农合政策和规章制度;(三)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符合新农合标准;(四)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五)管理制度与新农合相适应。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