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丧事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