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