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